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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8-12-27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各有关单位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工作职责,保证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郑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及考核方式、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等六大部分内容。

(一)关于考核基本原则

考核遵循四大基本原则:一是围绕目标,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按照区域,分类评价,    按照对重点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目标任务的不同,分类进行考核。三是易于操作,量化可比。四是奖罚分明,树立导向。

(二)关于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由于《意见》对重点推进区域和积极推进区域的目标任务不同,因此考核时分别对待。

考核内容包括装配式建筑管理体制建设情况、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装配式建筑配套政策制定情况、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情况和加扣分事项等五项内容,其中前四项为基础项,总分为100分。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60分,在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阶段,对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又分为四个层次进行评分:新立项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比例达到《意见》要求的,得5分;在土地保障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面积比例达到《意见》要求的,得10分;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比例达到《意见》要求的,得10分;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比例达到《意见》要求的,得35分。随着装配式建筑推进力度的加大,评分标准也会做相应变化。

加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超额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比例;(2)超额完成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比例;(3)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表彰的;(4)配合召开市级以上经验推介会的、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起到引领作用的或者积极配合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扣分事项比较严格,对往年装配式建筑项目未按进度计划完成的,每1个项目扣5分;扣完为止。

(三)关于考核时间及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依据每年制定的考核评分表,对重点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分类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年终考核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关于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至89分)、合格(60分至74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考核办法》规定:出现未完成目标任务、新建装配式建筑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新建建筑中应采用装配式建造而未采用、新建装配式建筑未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等情况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考核办法》针对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给出了不同的奖惩办法:(1)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2)年终综合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对综合考核成绩中位居前三名且考核等级为优良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资金奖励(重点推进区域第一名奖励300万元,第二名奖励200万元,第三名奖励100万元;鼓励推进区域第一名奖励200万元,第二名奖励100万元,第三名奖励50万元);对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如年终综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良以上的县(市、区)(分重点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不足三名的,则空缺的名次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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