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_96—2010
总则
1. 0. 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 0. 3 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上,本标准将徐州市、连云港市划入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1. 0. 4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
1. 0. 5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_9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