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扶持措施的通知
  •   来源:佛山市住建管理局
  • 2018-06-15
 市相关单位,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确保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在新时代有新气象实现新作为,落实关于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措施的要求,现在我市试行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实施预售扶持措施,具体如下:

一、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或项目所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利)局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经专家评议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后,适用本预售扶持政策。

二、被认(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房项目,可向属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申请下浮预售款各监管环节的留存额度,下浮幅度不超过50%。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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