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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7-30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科〔2018〕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使用及从事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企业的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2011年12月19日制定了《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其重新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日

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

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规范从事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技术企业行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目录的申请、认定、公布、更新与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入选目录的企业在本地区的建设活动,并将监督情况定期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技术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企业。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企业采取自愿原则申请列入目录。

在择优选择的基础上,鼓励为项目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总承包和节能运行管理全过程服务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列入目录。

企业联合体是指由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管理等企业以合约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联合体。

第二章   目录的申请及公布

第五条  申请入选目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资质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

3.具有稳定的、有从业资格的专业队伍;

4.具有相应规模的工程业绩;

5.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完善的服务体系。

第六条  申请入选目录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企业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保证其申报应用于项目中的相应技术、产品及服务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任何法律纠纷。

第七条  申请及公布的流程:

1.申报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

4.经专家评定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5.审定通过的企业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接受申报,每半年公布一次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目录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已列入目录的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申请列入目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已入选目录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期目录审核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上季度列入目录的企业和开展的项目情况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达不到服务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相关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从目录中选择有关企业。

由于特殊原因选择未列入目录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优先从目录中选择有关企业。

第十二条  入选目录的企业承担的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目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2日止。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的使用,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认定、公布、使用、更新、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键技术产品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制冷、供热、供电、提供生活热水的产品。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目录的日常管理,组织申报、认定、目录公布、公示、更新及监督等;优先选择具有先进性、经济性及良好售后服务的技术、产品列入目录。

第四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的相关示范项目应使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目录以外的技术产品时,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生产及检测设备配套齐全,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靠;

5.在湖南省已经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其产品进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企业情况及证明材料,非湖南省企业应同时提供其在湘经销及服务机构的概况;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产品执行标准清单等;

5.质量管理手册及体系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证书;

6.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7.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近两年的应用工程清单;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申报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保证其申报的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等任何法律纠纷。

第七条  申报及目录公布流程:

1.生产企业自愿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或委托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根据需要对企业和代理商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检。

4.通过评审和检测的技术产品,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以适当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接受申请,每半年公布一次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过后企业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关键技术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达不到产品质量及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凡进入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属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目录中删除相关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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