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 开展2015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来源: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 2017-06-14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有关规定,确保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5〕987号)要求,定于2015年11月下旬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掌握各地2015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好2015年度国检准备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验收整改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作开展情况及能耗监测项目运行情况;2014年度国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吉政办发〔2013〕13号)、《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发〔2014〕10号)、《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吉建发〔2015〕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全省地级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县以上城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自查时间。本次检查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要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对照《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情况自查表》(附件3),在11月底前完成自查。
  (二)检查材料。各地要在完成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5年度及“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附件4),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情况自查表》(附件3),并于12月5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厅建筑节能科技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磐石市上报2014年度专项检查中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报告。
  (三)自查阶段。地级城市:自查新建及在建居住、公共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数量总和:长春市30个,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各20个,其他地级市各10个。
  县级城市:自查新建及在建居住、公共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及政府投资公益性、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各5个。
  (四)抽查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进行抽查,在历年国家专项检查中没有被抽检过的市县要做好迎接国检的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自查,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省政府对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依据。
  联系人:刘杨 王雷
  联系电话:0431-82752569 82752489(传真)
  邮箱:jljskj@sina.com
  附件:1.全省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3.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情况自查表
  4.2015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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