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16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06-14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有关规定,了解各地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定于2016年10月下旬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作开展情况及能耗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及长春、吉林执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吉政办发〔2013〕13号)、《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发〔2014〕10号)、《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吉建发〔2015〕4号)明确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
二、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地组织自查,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2016年11月4日前完成自查。第二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于2016年11月中旬抽查部分市县,重点抽查在历年国家专项检查中未被抽检过的市县。具体抽查市县名单及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组织方式。自查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厅组织检查组抽查,具体抽查3个地级城市及所辖的1个县级城市;检查组在现场随机抽取项目,并按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材料。各地要在完成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6年度及“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附件4),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情况自查表》(附件3),并于11月11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厅建筑节能科技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相关统计表、检查表可在省厅网站(http://jst.jl.gov.cn/)下载。
(四)自查阶段。地级城市:自查新建及在建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公共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数量总和:长春市20个,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各10个,其他地级市各5个。
县级城市:自查新建及在建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公共建筑项目及政府投资公益性、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各5个。
(五)抽查阶段。省检查组将采取听汇报、审文件、查图纸、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区,下发《执法告知书》。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自查,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省政府对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依据。
联系人:刘 杨 王 雷
联系电话:0431-82752569 82752489(传真)
邮箱:jljskj@sina.com
附件:   4.2016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doc
   3.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情况自查表.xls
   2.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xls
   1.全省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xls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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