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函[2009]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 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 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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