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2017-08-01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地方标准,编号为DB 23/T1642–2015,自2015年06月06日起实施。本标准是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编制<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地方标准的批复》函的要求,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并借鉴近年来我省和其他省(市)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制定的黑龙江省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地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的意见,结合我省地域(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文化及建筑业发展具体情况)特点,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与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60号;邮政编码:150080;邮箱:coldregion@163.com)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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