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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 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8-11-22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

关于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

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生态强省战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安全、健康、宜居住房需求,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绿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领域包含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等。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领域发展能有效应对资源紧张、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激活新旧动能转换,是我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迫切需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增量做强,存量做优,将发展绿色建筑领域与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突出提升建筑质量与品质、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创建绿色生活、满足居住需求、丰富人文内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建筑领域全产业链,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推进绿色建筑各领域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市场运作。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完善规划、土地、价格、财政、税收等政策,拉动绿色建筑领域市场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绿色建筑领域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坚持以点带面,区域推进。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制约绿色建筑领域发展的瓶颈问题。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典型市县区,总结推广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现绿色建筑领域集中连片的均衡式发展。

——坚持标准先行,品质提升。实施绿色建筑领域质量品质提升行动计划,加大绿色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工程、服务和质量品质持续提升,促进绿色建筑领域向更低能耗、更高品质发展。

——坚持科技驱动,产业支撑。整合国内外领先的科研力量,联合科研单位、企业等成立科技攻关团队,加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力度,研发节能、环保、循环、低碳等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全面打造绿色建筑领域全产业链。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市州中心城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2019年达到20%,2020年达到30%)。全省建筑能耗强度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用建筑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00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水平接近或者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各建设1-3个高标准的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其它市州应各规划建设1个以上市级绿色生态城区。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管控力度。各地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导下,将绿色建筑领域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或建设标准,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批中审查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的实施情况,并应逐步将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指标纳入城镇规划管控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底之前研究制订绿色建筑领域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领域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深化技术研究应用。整合和引进国内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优势资源和科研力量,搭建科技创新联盟,加快产学研资用一体化,产出一批符合我省气候地域特点、具有行业影响力且具国际领先技术的科研成果和应用项目;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领域规划、设计、生产、施工、验收、检测、运维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加快制定绿色建筑领域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科学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自2019年6月起,设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地区新建、改扩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项目,应当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其他市州2020年1月开始实施,县级及以下城镇逐步推广绿色建筑。对需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拆除全过程监管体系,推进绿色建筑领域规模化、区域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相关单位)

 

(四)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节能标准,建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将建筑能效测评纳入节能专项验收。各地要把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建筑节能推广范畴,加速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稳妥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尽快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和动态监控体系,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实施重点统计和动态监控,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超定额加价制度、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应加快全面推行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环节的BIM技术应用,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树立全新的建筑产品意识,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和水暖电设备一体化设计,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要以模数化、标准化、通用化、智能化为抓手,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BIM智造平台,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过程信息化共享,建立健全部品构件生产驻厂监理、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相关单位)

 

(六)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研究解决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关键技术难题,制定并完善相关标准,研究制订多样化、可操作、低成本、高能效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方案,大力推广使用外墙隔热保温材料、高性能门窗等新技术、新设备,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加快推进4层(含)以上老旧楼梯房加装电梯,开展高能耗建筑和老旧城区绿色化改造试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积极推广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应当采用经认定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和部品、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将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产品,列入绿色建筑材料推广目录。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和规范市场消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大力推动绿色施工。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全面推广绿色施工。新建、改扩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申报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中应当采用绿色施工标准。在绿色施工中,应加速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普及和综合应用,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标准相关要求,切实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将绿色施工管理纳入施工现场安全评估体系,实现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重大和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相关单位)

 

(十)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置监管,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各地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环保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平方公里,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5%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雨水收集综合利用系统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等方面有典型意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相关单位)

 

(十二)推动绿色农房建设。研究制定农村建筑节能相关规划和政策,健全农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地域气候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制定工法、图集手册等,指导农村实施建筑节能建设;结合移民搬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农村节能住宅试点、低层装配式农房试点。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各地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整合各类城乡建设资金,合理安排使用。省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各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绿色建筑领域全面发展。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推进绿色建筑领域发展、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法规建设保障。

研究推动出台《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整合现行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新建项目土地出让、立项核准、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绿色”把关制度,形成从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和拆除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体制,从法规制度上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领域规范性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

各地应依据绿色建筑领域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绿色建筑领域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绿色建筑领域建设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将绿色建设技术和绿色建设产品、部品和构件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绿色建筑领域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相关单位)

(四)落实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实行优质奖补。

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装配式建筑,10万平米以上的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小区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相关单位)

(六)实施加分奖励。

按规定实施绿色建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级质量奖项评选或推荐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相关信息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优良信息采集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培育宣传典型。

积极培育和树立绿色建筑领域的优秀典型,大力宣传推介在绿色建筑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

将推进全省绿色建筑领域发展工作纳入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要将绿色建筑领域发展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大事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落实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确保绿色建筑领域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强化目标责任。

将绿色建筑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文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领域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营、评价等活动中的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依据绿色建筑领域目标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要对设计、施工、生产、运行等单位进行标准及技术方面的培训,培育绿色建筑领域第三方咨询、检测机构,增强服务市场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宣传推广。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相关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领域的认知度、认同度,积极引导公民树立绿色生态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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