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 【南平市】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规定(试行)
  • 2017-09-19

 第一条  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9]93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闽建筑[2010]14号)的要求,结合《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暂行规定》(南建筑【2009】15号)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

(四)单项批准概算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比选,是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评;市级名录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8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8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被列入省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经省住建厅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后同时具备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可不需参加比选直接进入市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通过综合实力评分选择得分排名前3名的代理机构(含并列第3名)及列入我市名录库的在省名录库排名前5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进入市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还需具备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南平市境内承担过6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经省住建厅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在南平市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上年底前在南平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在南平市具有1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固定电话、办公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应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市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南平市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 

  (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 

 (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市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

1、机构注册资本分(5分)。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或政府采购资格甲级的得5分,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乙级的或政府采购资格乙级得3分,暂定级的得1分。

2、机构办公场所分(5分)。南平市辖区内办公场所达到100 平方米(以申请入库时为准)的得3分,每增加50 平方米加0.5分,最多加2分。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计分。

3、解决就业贡献分(20分)。聘用我市从业人员(以在我市辖区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为准)达到4名且有一名注册工程造价师、一名工程或经济中级职称人员(可并列)的得5分。每增加聘用一名造价师加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或经济中级职称人员加1.5分,每增加一名造价员加1.5分,每增加其他有学历人员加1分(不重复打分,取最高分)最多加15分。

在南平市从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毕业证书、岗位证书、注册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在我市辖区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等证明材料。

4、纳税总额。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在南平市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市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南平市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5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不足5万元的不加分)。

5、机构业绩。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南平市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2.5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0.5分。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则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级、AA级、A级的分别得10分、7分、5分。

7、扣分。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5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7分。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选市名录库程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南平建设信息网”、“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发布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分排名;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市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南平市建设信息网”、“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库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九条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程序:

 (一)在省、市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及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

 (二)名录库内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公布的地点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申请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或该表中“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为差,或未填写“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的;

(四)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套价严重错误被财审部门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或者警告一次及以上的;

(五)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的;

(六)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

 (一)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及以上的; 

 (四)因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至(六)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或者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申请入库前,是指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时点之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暂行规定》(南建筑【2009】15号)同时废止。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招标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纪委,市监察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11月11日印发

 

附:南建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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