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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要出台政策将外部性内部化
  • 2017-07-19
 政府要出台政策将外部性内部化

能耗是成本,从经济上说,控制成本是一个理性的经济行为,每一个个人或组织似乎都应该会自觉自愿地进行节能减排。但另一方面,由于建筑节能改造有着投资量大,回收期长,且外部经济性较强的特点,要想大规模的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进行,必须由国家利用“有形的手”出台恰当的政策,将外部性内部化,带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中来。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基本上都要采用政府强制的措施。在美国,46个州都通过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美国政府还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规定通过节能效益分享形式得到的资金回报可直接从电力公司交付给政府机构的账单中取得。该法案的实施加快了项目资金回收,减小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此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多项节能政策,这些政策为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提高了公众对节能服务的认识。

德国是欧盟国家中节能服务发展时间最长、市场规模最大以及市场最完善的国家。1976年,联邦政府通过第一部建筑节能法“EnEG”,以独立的一部单行法的形式来规范建筑节能的相关行为,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从各个不同因素着手来规制建筑节能的法规。从2002年的“EnEV”开始,立法机关就致力于把以上几部法规整合成一部完整的建筑节能法典。“EnEV”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正,规定新建建筑必须出具采暖需要能量、建筑能耗核心值和建筑热损失计算结果;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建筑开发商必须出具“能源消耗证明”,清楚列出该住宅每年的能耗;房屋所有者可以优惠享受节能咨询服务,而大部分咨询费由政府承担。

日本1979年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简称《节能法》)经历了大大小小7次修订后,该法包含了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相匹配的节能措施、奖赏制度等。《节能法》要求在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节能环保政策,在工业部门要求按照热电一体化进行管理,并扩大高能耗指定工厂的数量。为加深民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节能法》专门修订了有关消费者的节能规定。《节能法》还要求各建筑的年一次能源原油总消耗量在1500m3以上的公司,都需提交能源使用状况报告书,选用能源管理师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单位能效,并提交中长期节能计划书。

面对我国建筑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应该考虑把握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契机,根据《巴黎协定》自主减排指标的分解,制定明确的建筑节能法规,并率先给高能耗建筑核定按年核查的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指标,对于超过碳排放指标的建筑,规定其必须通过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抵充超额排放。除了采取强制性规定以外,政府还应通过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场化方法来推动节能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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